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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日晟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被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所簽發,票號KD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支票1紙,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影本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元及提示日即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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