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23號
- 抗告人
- 陳冠呈
- 相對人
- 甘志宏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13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月2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