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 原告
- 大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麗玲
- 被告
- 天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碧雲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