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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原告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被告
天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雲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