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039號
- 原告
- 井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儒
- 被告
-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104年9月及同年10月間向被告承攬「重量型物料架」工程,該工程如期完工且由被告驗收完畢後,原告開立報價單2紙予被告,並經被告確認簽名蓋章,後原告開立統一發票2紙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8,899元,然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遂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被告登記之營業處所查無此人,支付命令未能合法送達,為此,爰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48,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2紙、統一發票2張、本院105年6月6日新北院霞非康105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8,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