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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蘇政賢
被告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鄭梅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裁判,以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命在再審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75 號裁判各1 份在卷可考。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