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告
馬澤群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穎慧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