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152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誠
- 被告
- 周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