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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告
馮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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