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輝
- 相對人
-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承攬合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本承攬合約相關事件之管轄法院。」,有上開承攬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