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勳
- 被告
- 馬澤群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