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0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呂建達
- 訴訟代理人
- 丁駿華
- 被告
- 蕭益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板小字第22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