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47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被告
- 張瑞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另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另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亦有本票1紙在卷可稽。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乃依消費借貸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