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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24號

原告
王意絜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柏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又被告異議狀已為時效抗辯,併予敘明。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2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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