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24號
- 原告
- 王意絜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柏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又被告異議狀已為時效抗辯,併予敘明。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