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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原告
張朝順
被告
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
被告
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松
訴訟代理人
盧坤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