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 原告
- 張朝順
- 被告
- 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
- 被告
- 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松
- 訴訟代理人
- 盧坤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