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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原告
張朝順
被告
徐偉豪即宸豪工程行
被告
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松
訴訟代理人
盧坤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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