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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訴訟代理人
邱建偉
被告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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