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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73號

給付生活照顧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玲間給付生活照顧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17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生活照顧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