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73號
- 原告
-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杲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玲間給付生活照顧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