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648號
- 原告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岱怡
- 被告
- 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靜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共新臺幣62,618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催收系統畫面、市內電話/新世代寬頻電話網路申請/異動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新世代寬頻電話服務用戶年約優惠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對於所欠電話費金額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力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