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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64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被告
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訴訟代理人
陳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共新臺幣62,618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催收系統畫面、市內電話/新世代寬頻電話網路申請/異動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新世代寬頻電話服務用戶年約優惠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對於所欠電話費金額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力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64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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