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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

返還補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

原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浩
被告
謝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慧間返還補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助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