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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

返還溢扣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

原告
蔡喜銘
被告
七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羅佩芬

      丁正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扣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