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 原告
- 沈若君
- 被告
-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燦玉
- 被告
- 孫翠芸
- 被告
- 張珪玲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七)3 、第5 行關於「核減為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減為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