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呂結順
- 被告
- 京華麗緻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