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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原告
沈若君
被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被告
孫翠雲
被告
張圭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被告
黃燦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9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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