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號
- 抗告人
-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成(本院民事執行處事務官)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成(本院民事執行處事務官)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