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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抗告人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成(本院民事執行處事務官)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