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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29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聲請人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書第30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2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加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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