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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56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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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忠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仰鎧即呂理舜之繼承人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15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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