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56號
- 原告
- 鎰鼎重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仰鎧即呂理舜之繼承人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