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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4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信昌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雄
訴訟代理人
朱玉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江州間返還墊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2109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墊款新臺幣(下同)144,299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5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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