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727號
- 原告
- 鄭文泉
- 被告
- 曾元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同為新北市中和區四季紐約社區之住戶,原告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1屆主任委員,被告因意見與管理委員會決議相左,竟意圖散布於眾,明知為不實事項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於民國108年5月起至109年9月,在不詳之地點,以電腦或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可上網瀏覽而得以共見共聞之四季紐約鄰居臉書社團(社團人數有數百人),對原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當言詞,而為不特定之人得以共同見聞,被告不斷誹謗、汙衊原告,造成原告身心受創,近年來又遭到不知情之住戶辱罵詆毀,心力交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 原告指控被告108年5、6月間涉嫌妨害原告名譽之言論內容,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與原告及該案其他告訴人就妨害名譽部分已經達成和解,且被告業已依和解書第1條協議內容,於108年9月23日前,於四季紐約社區臉書粉絲團、四季紐約鄰居臉書社團、四季紐約社區實體公告欄、四季紐約社區LINE群組內公告道歉,因被告於108年6月事發後,退出四季紐約鄰居臉書社團,無法於社團發文道歉(被告嗣於109年7月才又再度申請加人該臉書社團),乃央請訴外人即四季紐約社區臉書粉絲團管理員陳志銘協助於上開臉書社團及粉絲團代刊道歉啟事,既被告已依和解書完成道歉,並依和解書第2條之約定,未對原告或其家人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和解條件已經達成,和解契約已然成立。原告依和解契約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顯然違反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及禁反言原則。
㈡ 被告於109年7月後之發言內容,並未指名道姓,他人亦無法推知所評論者為何人,內容更僅是抽象之評論而無任何謾罵之言論,依合理評論原則與真實惡意原則觀之,並未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應屬善意發表合理評論,縱使原告自行對號入座,玻璃心受損,亦無法歸責被告,更遑論有何損害原告名譽可言,被告未損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自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㈢ 原告曾歷任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屆第3屆監察委員、第4屆財務委員、第5屆、第6屆主任委員、第7屆—般委員、第8屆、第9屆主任委員、第10屆行政總務委員、第11屆主任委員,卻不斷違法濫權權,住戶怨聲載道,而於108年6月2日以臨時區權會表決通過罷免原告之管理委員資格,孰知原告不願辭職下台,更夥同第11屆管理委員變本加厲,繼續違法,住戶們更為此於社區大門聚眾舉白布條抗議,然原告及第11屆管理委員依然故我,其後,因原告未繳齊參選第12屆管理委員之資料,黯然退選,因住戶對原告任內種種倒行逆施,消防不修、水肥不抽、違法罷免委員、違法召開區權會、濫發獎金、帳務不清、故意不交接管委會資料等行徑,已經忍無可忍,遂於109年9月20日第13屆區分所有權會議表決通過將原告逐出社區,原告不知反省檢討、反一再胡亂控告他人,只因其明知一般住戶均忙於工作、生活,無暇處理法律事務,而原告自恃其坐擁房地產數10筆,年收入500餘萬元,且有公司免費律師可協助處理法律案件,乃不斷胡亂提告,甚至在擔任第11屆主委任內,惡意提告住戶刑事案件,多達42人次均不起訴,目的只是讓社區住戶必須放下手邊工作,不斷奔波於警察局、偵查隊、地檢署及法院等,企圖減緩住戶反抗其罷道獨裁之統治,營造寒蟬效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屬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所發表前開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可參)。原告前以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2、6、8所示之時間,於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發表如附表編號1①、2、6①②③⑥、8①②⑧所示之言論,對被告提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之刑事告訴,嗣原告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和解書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稽之該份和解書之內容略以:「108年度他字第5148號、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妨害名譽、恐嚇案件案經雙方同意和解,謹書其和解條件如下:一、乙方在108年9月23日前,於四季紐約鄰居、四季紐約社區等臉書社團,及四季紐約社區實體公告欄、四季紐約社區LINE群組公開道歉,道歉內容為:『針對乙方即甲○○在四季紐約鄰居社團對甲方即乙○○、彭譓源、陳武義、黃國峰、施伃容、王淑貞、楊黛伶、謝丹、沈月雲、朱佳悅、顏廷鈞等人(即四季紐約社區第十一屆主委、管理委員及社區總幹事)所為言論,深感歉意,特此致歉。』。二、乙方承諾日後不會對甲方及其家人做出危害其人身安全之事。三、就乙方涉嫌恐嚇罪嫌之部分,甲方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四、甲方同意撤回告訴,以息爭訟,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堪認原告已拋棄因被告發表前開言論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原告復以被告發表前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即屬無據。原告雖主張被告於和解成立後持續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足見兩造就和解並未達成共識,然此核非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原告既未能提出前開和解契約有何無效或得撤銷等事由,自應受前開和解契約之拘束,就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①、2、6①②③⑥、8①②⑧所示言論,不得再請求被告賠償。
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且因維護言論自由得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且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須為評論者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已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方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又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此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同法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下稱509號解釋)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未規定如何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衝突,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開刑法阻卻違法規定,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至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基於保護個人名譽而不得公布,則不免過當,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責任亦然。是上開刑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⒈ 觀諸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②之言論全文內容為:「1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說明─有注意到議題五嗎?議題和說明不明白說明到底在回什麼?(怎麼有這麼無賴的說明,想都就知道是誰寫的說明)」,可見被告係針對原告所發表四季紐約社區第1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題說明內容此一涉及社區公共利益之事宜之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洵屬無據。
⒉ 觀之被告發表附表編號3言論全文內容為:「1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說明─議題二、三、四,也都是牛頭對馬尾,把住戶當白癡喔?」,可見被告僅係質疑原告於四季紐約社區第1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發表之議題說明或有愚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嫌,進而對原告所為議題說明部分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意見,尚屬合理適當之評論,亦難謂被告此部分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⒊ 被告發表附表編號4言論之全文脈絡為被告先於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發表:「712出席,但鄭先生一個人就快200多張,如果這次不是大部分住戶覺醒團結,罷免他的提議或其他爭議性問題是不是就很難通過?」,訴外人黃文祥於其下留言回覆:「真的怎麼會有這種人ㄚ!」,被告再於其下回覆附表編號4言論;被告另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標註賴宜平留言:「他們憑甚麼吃社區提供便當,事情搞的一塌糊塗,只會吃飯和領錢...搖頭...無奈」,再發表附表編號5言論,附表編號5留言內容全文則為:「這些號稱長者的委員完全沒有什麼值得晚輩尊敬地方,吃像這麼難看」,可見被告乃係對於原告召開四季紐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合法性及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妥適性提出質疑,其所發表之前開言論均係針對四季紐約社區之公共事務,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難謂有據。
⒋ 被告發表附表編號6④⑤⑧、7①②③、8③④⑤⑦言論,其中「賤胚子」、「擺爛」、「畜牲」、「狗東西」、「惡狗」、「鴨霸」、「混帳東西」等詞,用字遣詞固然令人不快,然觀之附表編號6同一討論串之留言內容:「霸著管委會,只會仗著人多,除了以共識決、多數決,違法便宜行事,恐嚇威脅也已成習性,好可怕!」、「少數住戶只想簽名領錢,過程完全不參與,造成投票數有爭議,鄭、黃二隻無法被罷免,讓這次踴躍參加投票住戶又再次失望,覺得只領錢不管社區權益損失......還有簽名、領錢及發放程序是不是有嚴重瑕疵?過程也包過鄭這隻,阻擾發選票和他手中幾百張選票這都是很有爭議不是?」、「真的很誇張,明明就沒有開成會議」、附表編號7同一討論串之留言內容:「走法律途徑不是嘴巴說說的,要付出心力跟時間,還需要金錢,如果住戶不站出來,也默不關心,你們的權利誰會幫你們維護呢?」、「和一群不是人的群組講道理是沒有用的,若沒得到好處,他們會支援牠嗎?您還奢求A棟反對牠,除非旅宿業不想做了,說不定牠還有股份呢?」、附表編號8同一討論串之留言內容:「從沒聽過有社區停收管理費這麼久的,這邊這邊給你停收以後那邊給你多收還不是一樣,而清潔費變相加收後就調不回去」、「這完全是想用(免費)收買人心吧,想掩蓋什麼?沒看過這大型社區沒管理費會運作成什麼鬼樣子,沒聽過免費的最貴嗎!付出的代價有多大,這些人要負責嗎?」,可見被告係與四季紐約社區住戶共同質疑原告召開管理會會議之合法性及執行公共事務之適法性,而發表前開言論,該等內容係針對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為評論,而原告與四季紐約社區住戶間存有數十件訴訟,其中包含請求確認第11屆管理委員會召開之臨時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又原告執行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時,因涉有侵害住宅罪嫌、背信罪嫌,而經該社區住戶提起刑事告訴,原告復對該社區住戶提起諸多訴訟,四季紐約社區於108年6月2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原告喪失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資格,並於109年9月20日召開第1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原告浪費社區基金進行訴訟,嚴重破壞社區和諧,並於擔任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對高達42名住戶提起訴訟,嗣住戶獲不起訴處分,挑起社區住戶間之紛爭等事由,決議要求原告強制遷離該社區,並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應有部分等情,亦有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0944號不起訴處分書、109年度偵字第2352號不起訴處分書、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第11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1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存卷可參,可見被告係根據相當之客觀事實而為前開評論,被告所發表之言論並非全然無的放矢,且非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自難謂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⒌ 被告發表附表編號6⑦、附表編號8⑨⑩所示言論,並無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之情,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無據。
⒍ 被告發表附表編號8⑥言論部分,參以原告於起訴狀自陳該言論係指涉其兒子母親,自難認原告之名譽權有何受侵害之情事,是縱認被告前開言論有構成侵權行為之情事,原告亦非權利受侵害之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要屬無據。
⒎ 況原告前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發表附表編號4、5、6④、7①②言論,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為由,對被告提起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之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認被告所為前開言論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而以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處分書在卷可稽,益徵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前開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不可採。
⒏ 另觀諸被告發表附表編號9言論之時序為陳志銘先於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回覆留言稱:「某人丟了一堆爛攤子,還好意思到處造謠,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羞恥心!!」、被告於其下回覆附表編號9①所示之內容、陳志銘接續回覆:「就算有報應,很多人還是看不到,只會歸咎自己的運氣不好,或是對方太狡猾、老天不公平之類的,怨天尤人」、「大家不出來參與,繼續沉默,這種事情就難保不會再出現」,被告復於其下回覆附表編號9②所示內容,訴外人林明同於其下回覆留言:「9/20大家投票將乙○○趕出社區啦!」、被告復於其下接續留言:「還給社區應該舒適環境,個人9/20一定出來投票」及發表附表編號9③所示內容,自上開留言之前開脈絡整體觀之,可見被告前開言論所指涉之人即為原告,再從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成員於其下直接指明原告之姓名,益徵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成員亦可連結被告前開言論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被告辯稱其未指明道姓而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虞云云,難認可採。然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僅係對於原告就四季紐約社區公共事務之執行給予較低之評價,要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難認可採。
⒐ 另陳志銘於臉書社團四季紐約鄰居張貼地檢署之傳票,訴外人魏曉瑋於其下留言:「鄭先生在自掘墳墓」,被告復於其下發表附表編號10言論,足認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0所指對象即為原告無訛,然被告發表之前開言論乃係針對原告過往引發爭論之行為表達意見,尚未逸脫合理評論之範圍,則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原文照錄): 編號 日期 臉書社團 張貼貼文/回覆留言 發表內容 備註(相關不起訴處分書) 1 108年5月17日 四季紐約鄰居 ①回覆留言 ②張貼貼文 ①超無賴的一堆人,利用社區資源盡在做圖利自己的事。 ⒉這麼無賴的說明。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6。 ②無。 2 108年5月18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白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7。 3 108年5月18日 四季紐約鄰居 張貼貼文 也都是牛頭對馬尾,把住戶當白癡喔? 無。 4 108年6月4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不是正常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編號6。 5 108年6月10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吃像這麼難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編號7。 6 108年6月11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①沒關係他們不怕被住戶"潑糞"的話可以繼續亂搞,亂說話把別人弄臭,存糞送給這些不是人的狗東西。 ②鄭鴨霸這個狗東西仗勢欺人,不斷欺負社區比較弱住戶,都不怕住戶那天受不了你的欺負,狠狠咬你一口?以後在社區走動最好留意一下四周(各位鄰居看到這條惡狗,千萬要冷靜別衝動喔!) ③所以住戶也千萬千萬不要學他們,去恐嚇這些委員(千萬不要不要讓他們隨時有害怕感覺,也千萬千萬別向他們潑糞喔),鄭鴨霸放心絕對不會有住戶去D棟或G棟騷擾你的,絕對沒有人知道你住哪裡,敬老尊賢是對人,但如果尊敬對象連禽獸都不如,那以後看到了,也請大家不用太客氣(各位擺爛委員你們決對不是禽獸,只是別連禽獸都不如) ④面對這些賤胚子,我們 可拒繳管理費? ⑤你們這些擺爛委員出入社區小心走路,千萬不要受傷...。 ⑥歌功頌德鄭這隻,看文章大概就知道出自那隻黃色狗,他們讓人感覺就是要吸乾著住戶們的血。 ⑦不怕出門有報應?你們這些東西要小心最近打雷還蠻多。 ⑧鄭這個狗東西仗勢欺人,不斷欺負社區比較弱勢住戶,都不怕住戶那天受不了你的欺負,狠狠咬你一口?以後在社區走動最好留意四周(各位鄰居看到這條惡狗,千萬要冷靜別衝動喔!)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1。 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9。 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1。 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編號8。 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1。 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9、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編號9。 ⑦無。 ⑧無。 7 108年6月12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①社區管委會目前大部分都是畜生當家,有鄭鴨霸、黃鼠狼...,...,只有將這些畜生趕出社區或讓牠們強烈感受住戶不滿才有可能改變(千萬千萬不要去對這些畜生蓋布袋...千萬千萬不要放狗去咬這些畜生) ②只是鄭鴨霸和那些擺爛委員本性就是和畜生一樣個性和心態,社區有牠們這些混帳東西真的不是社區之福。 ③鄭鴨霸可能怕真的被住戶潑糞,所以才出這招。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編號12。 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編號13、14。 ③無。 8 108年6月13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①鄭鴨霸、黃鼠狼兩隻不用多說甚麼,趕快滾出去。 ②我已經存了一堆糞,畜牲們你們小心別被噴到。 ③鄭鴨霸幾乎晚上都會去樓下泳池那邊,各位不滿住戶以後看到他都要忍住情緒,千萬不要不要讓他受傷。 ④這群畜牲。 ⑤就說他們是畜牲,怎麼可能替住戶想,千萬不要和畜牲講道理。 ⑥那位號稱奸碴的住戶也常在健身房出沒,看到這一隻也記得好好打一下招呼,很感謝這隻畜牲對社區付出。 ⑦這群畜牲在社區耍無賴、耍流氓欺負弱勢住戶。 ⑧有人問我鄭畜牲、鄭鴨霸是不是乙○○?請不要誤會喔!乙○○怎麼可能是"畜牲",他真的不是不是"畜牲"喔! ⑨有人知道乙○○、奸碴、陳武義、沈月雲、朱佳悅、廖奕榮、王淑貞、黃國峰這幾位的地下車位在哪?車號?機車位?車號?住哪一棟?門牌幾號?以後看到他們向他們問好一下。 ⑩只是提醒這些不講理東西要好好保護自己安全。 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10。 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10。 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2。 ④無。 ⑤無。 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2。 ⑦無。 ⑧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10。 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498號、第3091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2。 ⑩無。 9 109年7月6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①不知道這個人是怎樣成長背景,怎麼可以這樣活了大半輩子,真的需要得到一個應有報應才會清醒? ②惡魔還是在社區裡。 ③黃小姐除了帳簿亂做,還配合鄭先生和黃先生誣告住戶,讓住戶活在恐懼中。 無。 10 109年9月7日 四季紐約鄰居 回覆留言 對過往所造的惡沒有一絲悔意和反審,是很可憐、可悲。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