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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42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聲請人
徐連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唯倫間履行合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唯倫間履行合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1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5,11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4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