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046號
- 原告
- 佳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宜
- 被告
- 富士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