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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046號

給付租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佳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宜
被告
富士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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