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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1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永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上訴人
洪憲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貳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14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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