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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7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婕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告
許高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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