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146號
- 上訴人
- 永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男
- 上訴人
- 洪憲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貳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