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66號
- 原告
- 陳文弘
- 原告
- 新祥鋁門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柏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簡字第15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