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5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貝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2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85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運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