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48號
- 上訴人
- 宏宇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喬涵
- 被上訴人
- 李峰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按上訴利益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並應補正上訴狀之上訴人公司大小章蓋章,逾期任一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