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98號
- 原告
-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昌
- 訴訟代理人
- 曾煌翔
- 被告
- 高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