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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珮育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誠忠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