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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61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台灣自由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張天維(歿)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12年12月14日本院收狀日)前之民國(下同)112年10月21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6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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