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黃適文、余泰德

  • 原告
    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適文 相 對 人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 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SEO客製方案合約書第8條附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而系爭SEO客製方案合約書並非定型化 合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39條之9等規定,自 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魏賜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