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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江俊傑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秀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吳柏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97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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