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秀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吳柏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