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調字第76號
- 原告
- 陳俊彥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向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函查「新北市○○區○○街○段000○0○○0號」之門牌申請人資料,經該所覆稱:查無旨揭門牌編訂資料各等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