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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調字第7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陳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向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函查「新北市○○區○○街○段000○0○○0號」之門牌申請人資料,經該所覆稱:查無旨揭門牌編訂資料各等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調字第7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