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4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怡伶

上訴人
許茱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米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