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44號
- 上訴人
- 許茱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米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簡字第26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米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