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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陳采風
被告
簡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自身之財力狀況不佳,實際上無法穩定及長期取得低於其對外販售價格之遊戲模型,倘以高買低賣之模式進行交易,因自身財力不佳而無多餘資金可以補足差額,勢必會發生供貨不足或無以供貨,亦無從退款等問題,但其為取得現金供己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在其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租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會員帳號「candy4159」、「gn000000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張貼販售電玩主機、遊戲模型等商品之訊息,致原告於瀏覽前開網站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與其訂購,並依被告指示於民國110年7月1日19時5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7,080元至被告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逕將款項挪為他用或作為其他消費者之退款,並未依約將款項用於代購商品,反而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虛以委蛇,以各種理由搪塞、藉詞推延交付商品或退款義務。原告因此受有17,08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審閱屬實,堪信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佯裝可出售販售電玩主機、遊戲模型等商品,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17,080元,原告因而受有17,080元之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是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日(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080元,及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附此說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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