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善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小字第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