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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白承育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善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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