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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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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施建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家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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