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界羲
訴訟代理人
劉佑文
被告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向原告公司購買商品,兩造並簽訂員購貨款清償同意書,惟被告未依前開約定清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購貨款清償同意書、出貨單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740元及其利息,自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31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