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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永賦

原告
曾忻蘋
被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心

黃添財

陳慶鴻

賴立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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