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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永賦

原告
能翔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增鈞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宏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睿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應為新臺幣(下同)397,6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小計 本金 391,704 391,704    利息  114/8/21 114/12/8 5% 5,902 總計     39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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