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19號
- 原告
- 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界羲
- 訴訟代理人
- 劉佑文
- 被告
-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向原告公司購買商品,兩造並簽訂員購貨款清償同意書,惟被告未依前開約定清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購貨款清償同意書、出貨單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740元及其利息,自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